事项名称 | 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的跨省流动就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关于下发<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 [2010] 30号)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
申请条件 | 职工以一般账户在本市参保或到达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已确定为本市 |
办理材料 | 1.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2.用人单位填报盖章后经跨省就业人员签字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经我市区(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批件。 |
办事流程 | 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后,生成并打印《联系函》,以后环节由本市社保经(代)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
办理地点 | 社保经(代)办机构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详见《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部门联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