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人员调京-留学人员引进
【设定依据】
《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14号)
【申请条件】
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持中国护照来京创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出国前具有高级职称。
【办理材料】
(一)主调人
1、系统打印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报送单位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社团、基金会等其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存证明(社保系统与留学引进系统对接后不再提供);
5、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含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外进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出国前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高中及以下不需提供;
7、留学期间护照(含《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证页)原件及复印件;
8、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9、在京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10、政审材料、诚信声明;
11、个人档案(查阅后退回)。
(二)配偶及子女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随迁子女系户籍地计生政策范围内生育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须提供所有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它可证明其与调京人员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再婚者有随迁子女的,还须提供加盖相关部门证明章的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4、与在京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存档单位接收函;
5、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京内外均可);
6、政审材料、诚信声明;
7、个人档案(查阅后退回)。
注:无随迁配偶的不需提供4、5、6、7项。
【办理地点】
市属委办局、国有企事业单位(总公司)、区人力社保局、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办理时间】
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63167222
【办理流程】
(1)由所在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或海外学人中心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2)市属委办局、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可由所在单位向市级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