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设定依据:《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申请条件:
一、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或者岗位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 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包括: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或者岗位
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包括: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办理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即:工会会议纪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根据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向职工公示的原文内容;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如: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申报理由中提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602室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城区育幼胡同8号412室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301室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北区一层126室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北京西站南路168号517室
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石景山区杨庄东路66号人才交流中心三层303室
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702室
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111室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3号区404室
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顺义区光明南街6号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三层
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昌平区政府街3号3层劳动关系科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综合服务大厅
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
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怀柔区开放路33号政府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密云县新东路285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延庆县高塔街53号214室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615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联系电话: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7075566-570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6206033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4632147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88506558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3258242
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8882957
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9842565
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89367045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81537015
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89444881
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9742472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81296841
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9980121
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 69687574
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9069675
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9101749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电话:67872527
行风监督举报: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63044923
办理流程: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根据以下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制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期决定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送达申请人。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157号文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四、经审查,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署《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许可决定书》。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五、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书应一律加盖“北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