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保发〔2017〕19号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学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规定,我中心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1日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
一、参保登记
(一)学校与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保所)应按现行的社会保险登记规定到参保地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取得由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学校与街道社保所应通过区社保经办机构免费发给的《医疗保险学校管理子系统软件》与《医疗保险街道管理子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学校版》《街道版》)进行单位与个人医疗保险信息登记录入。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儿童、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需要填写《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在校学生专用)(附件1)和《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少年儿童专用)(附件2),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开户银行账号、本人照片,以及《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学校与街道社保所根据参保人员填写的《信息登记表》通过《学校版》、《街道版》软件进行登记录入。
(四)照片格式
参保人员可提供电子照片或纸质照片。
1.电子版照片: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jpg格式,宽度:358像素、高度441像素,文件不小于9KB,不大于20KB。
2.纸质照片: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参保人员选择开户银行
1.参保人员可在与市社保中心合作的12家银行(附件3)中选择任意一家银行,开立扣款账户。
2.港澳台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派号为999开头)需开立家长或亲属(存在大陆有效身份证号码)的银行账户信息。
3.外国籍参保人员需使用本人护照开立银行账户
(六)学校与街道社保所在完成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信息登记录入与确认工作后,将《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附件4)、《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与通过《学校版》、《街道版》软件生成的电子信息一并报参保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保险登记。
(七)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将学校与街道社保所报送的单位与个人登记录入的电子信息按照规定的流程与要求导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纸介信息存档备案。
二、个人缴费及享受财政补贴人员名单确认
(一)每月24日18:00点,全市统一生成当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月报,并委托参保人员选择的银行进行扣款,月底前反馈扣款结果。
(二)当月银行扣款不成功的,次月5日至20日之间,参保人员可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www.vgmit.com/csibiz)进行自助缴费。登录时,需使用参保人在社保经办机构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验证。
(三)学校应按照规定时间,通过《学校版》上报《在校学生下一年度缴费名单确认》电子信息文件及纸介材料。
(四)各类享受财政补贴人员,由各相应委办局每年集中参保期前(内)提供电子版名单,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导入电子版名单,确认各类享受财政补贴人员资格。参保单位不再要求参保人员提供纸介证明材料。
三、参保人员增减手续
(一)减员
属于街道社保所管理的参保人员,其在发生以下变动时,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每月1日至20日期间到街道社保所申请办理减员。其在每月25日前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减员表》(附件5)和相关证件材料到参保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
1、本市户口迁移;
2、参保人员死亡;
3、上学;
4、就业或自谋职业;
5、户口迁往外埠。
(二)增员
属于街道社保所管理的参保人员,其本人市内户口(或居住地)迁移后,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可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在每月1日至20日期间到街道社保所申请办理增员。街道社保所则在每月25日前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增员表》(附件6)到参保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
四、参保信息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应在每月1日至24日期间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单位信息变更表》(附件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附件8)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一)参保单位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
(二)参保人员的姓名变更;
(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有误。
五、参保单位注销
学校与街道社保所发生撤消合并等情况时,应在将所有参保人员全部移交新的单位后,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9)和有关部门的批件等证明材料于每月1日至24日到参保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注销手续。
六、社会保障卡发放与管理
(一)社保卡的领取
1.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通过参保的街道社保所领取。
2.学校参保缴费的在校学生通过学校领取。
(二)社保卡信息确认
参保人员领到社会保障卡后,应与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
1.照片与本人不符的,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符合二代身份证要求的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一张,交予参保单位。
2.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有误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参保单位。单位经办人员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岗进行信息核实,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如登记信息有误,参保单位应先办理参保人员的信息变更,再通知参保人员到就近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2)如登记信息正确、卡面信息有误,由卡服务商重新制卡。区社保经办机构卡服务网点接收到新卡后,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领取。
(三)发放社保卡进度查询
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查询:
1.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6102”进行电话查询;
2.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查询;
3.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查询。
(四)社保卡二次申领
社会保障卡已经制成,因为申领时从参保单位调出、转(升)学等原因被退回社保经办机构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的,制成的卡将被退回成品卡库。经查询,提示社保卡已被退回的,参保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二次申领。15个工作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业务回执单到办理的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五)二次信息采集
参保人员在信息采集时未提交电子版照片,经与市公安部门信息库比对,比对不一致的人员需进行二次信息采集。参保单位向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2.符合二代身份证要求的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六)社保卡挂失
1.预挂失
社保卡丢失的,应先进行预挂失。预挂失有三种方式:
(1)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6102”进行电话预挂失;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进行书面预挂失;
(3)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进行预挂失。
2.撤销预挂失
(1)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
(2)如果在预挂失有效期内找回社会保障卡,急需看病就医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撤销预挂失手续。
3.正式挂失与补换卡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遗失后确定无法找回的,可申请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与补卡。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因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发生变更,且医疗保险数据库中上述基本信息已被变更正确或卡发生损坏、消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可申请社会保障卡换卡。
(1)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
(2)办理时提交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制卡工本费20元。
(3)1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领卡证明到卡服务网点领取新的社会保障卡。
(七)制卡期间就医
未领到社会保障卡前及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参保人员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手工报销流程办理。
(八)社保卡信息同步
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办理社会保障卡信息同步:
1.在“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医保之间转换险种;
2.在城乡居民医保中“学生儿童”转“居民”、“居民”转“老年人”;
3.特种病种审批。
七、手工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可到居住地街道社保所申报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时须填写《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附件10),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将街道社保所报送的《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后,报销的医疗费用划入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的银行卡(折)内。
八、退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人员亲属应将死亡证明(复印件)提供给参保单位,并填写《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参保单位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表》(附件11)和《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及死亡证明(复印件)到参保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二)经核准后,区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已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相关银行划入参保人员亲属的银行卡(折)内。
九、本经办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在校学生专用)
2.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生专用)
3.合作银行支持扣款银行卡及存折
4.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
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减员表
6.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增员表
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单位信息变更表
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
9.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10.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