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保发〔2017〕20号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文件规定,为做好2018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二、城乡老年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8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300元。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参保期限的每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为“医扣”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0元钱)。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当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月报,并委托个人选择的银行进行扣款。
当月扣款不成功的,次月5日至20日之间,参保人员可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服务平台” (http://www.vgmit.com/csibiz/home/),使用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手机号码注册并进行自助缴费。
三、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除外),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计生委、老干部局、农委等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将免缴人员名单按照流程提供给各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办理免缴资格验审手续。
四、各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应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并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如遇问题,应及时上报市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