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 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申请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办理材料】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提交以下材料:
1.建立鉴定所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表(一式两份)(附后);
3.鉴定所各项管理制度;
4.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的文字资料。
【办理地点】
pbb63365挎包职业能力建设处
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B413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
63167914
【办理流程】
1.申请:由具备建所条件的单位提出建所申请并填写pbb63365挎包统一制式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2.受理:申请的单位符合建所基本条件的,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受理。
3.审查: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组织专家对举办单位申请建所的人员配置,鉴定理论和实操场地、设备、设施,以及各项管理办法进行现场评估评审。
4.决定:专家评估合格的,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向举办单位制发行政许可文件,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