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北京华盛玩具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南六环路西磁各庄立交桥南侧200米路东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788607712X
法定代表人:金英德
联系电话:********
2017年1月16日,一市民在我局的局长信箱中举报北京华盛玩具有限公司存在超时加班等劳动用工问题。
经查:北京华盛玩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8日,实行标准工时制。2016年12月,安排张某某、施某某等7名员工延长工作时间37小时。有调查笔录、考勤表、工资表等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属于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公司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1400元(按每侵害1名员工200元的标准,共侵害7名员工处以罚款)。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你公司在北京的开户银行;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给予加处罚款的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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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