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信息科学研究院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北街36号院4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884220R
法定代表人:马林 职务:院长 电话:********
违法事实及依据:2017年5月3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信息科学研究院存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入职体检标准的行为。经立案调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信息科学研究院隶属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主要从事信息化工程研究,促进电子科技发展等业务,该单位自2016年以来,在招用人员过程中,将乙肝两对半(即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入职体检标准,且该单位所属行业并非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行业。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签约办理注意事项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该单位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信息科学研究院的行为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规定,属于存在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入职体检标准的行为。
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对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信息科学研究院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入职体检标准的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决定。
你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你单位在北京的开户银行;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给予加处罚款的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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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