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向路34号7幢102
在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新纪家园1号楼510室
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81093472P(1-1)
法定代表人:钱扬茂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依据:2017年6月26日,我局在对你单位“大兴区首创团河定向安置房项目”工地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经查:你单位在2017年4月份安排秦某某等16名职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花名册》,2017年4月《考勤表》,2017年4月《工资表》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在2017年4月份安排秦某某等16名职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属于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的行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延长秦某某等16名职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按照16名职工每人300元的标准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00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京的开户银行或就近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给予加处罚款的处理。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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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