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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7-12-29

    为加强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发挥兼职仲裁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北京市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订,形成《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兼职仲裁员可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部门选聘,但须经过所在单位同意或推荐。

     《管理办法》明确兼职仲裁员管理职责,规定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兼职仲裁员的监督及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加强兼职仲裁员的管理,规定兼职仲裁员的工作职责以及仲裁员解聘条件,在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聘期内未能完成办案任务的”及“聘期内担任受聘仲裁委管辖案件代理人的”等情形下,仲裁委可以解聘或终止聘任。同时,《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提高了兼职仲裁员的劳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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