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小型、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核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2〕862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办理材料】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1.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3.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最高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4.企业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办理地点】
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社保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33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企业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力社保局对企业类型、出资人(合伙人)、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签约担保机构。
3.担保机构对贷款用途、额度、期限、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连同申请材料送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对贷款额度、期限、用途、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
5.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委托担保和反担保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6.经办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后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人力社保局。
【相关附件】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