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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受理和审核

2015-11-18

【事项名称】

  小型、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受理和审核

  【设定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pbb63365挎包、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21082号)

  【申请条件】

  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含3人)20人以下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据实全额贴息。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所称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企业划型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办理材料】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2.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场所证明;

4.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以及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5.企业与所招用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7.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8.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花名册;

9.必要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

  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社保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33

  【办理流程】

1.贴息借款人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对贷款申请材料和是否从事微利项目及招收失业人员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签章,随贷款申请材料一起送受托担保机构。

3.受托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4.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

5.每季度末,商业银行编制《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分别报送受托担保机构、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局。

6.受托担保机构对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复核后报市财政局。

7.市人力社保部门对贴息借款人的身份和是否从事微利项目进行复核后报市财政局。

8.市财政局根据商业银行报送的汇总表、明细表,以及受托担保机构的核对情况和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确认结果进行审核,相符后拨付贴息资金。

【相关附件】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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