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办理工作许可证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四、受理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五、决定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六、数量限制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
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
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数量限制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七、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六)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七)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四、受理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五、决定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六、数量限制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
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
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数量限制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七、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六)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七)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申办外国人才签证服务指南
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外国人申请外国人才签证(即 R 字签证)标准条件, 规范办理程序,加强外国人才签证和工作许可、工作居留的有机衔接,为外国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 R 字签证申请条件,指导做好 R 字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工作。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在确认外国人才资质、签发 R 字签证、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等服务管理工作中完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条 R 字签证发放对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申请 R 字签证的外国人,应当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 类)标准条件。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
第五条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 R 字签证,由邀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线提交申请表、国内单位邀请函件以及符合 R 字签证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外国高端人才标准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在线向国内邀请单位出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见附件),并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等信息交换至我国驻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前述信息交换至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应当对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开展外国人才资质受理、审核、工作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外国人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
外机构申请办理 R 字签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签证申请表;
(二)本人护照(有效期为 6 个月以上)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
(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打印件;
(四)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为符合条件的 R 字签证申请人签发有效期为 5 至 10 年、多次入境的签证;为上述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签发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
第八条 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可为第七条所述人员加急办理签证申请,在 2 个工作日内签发签证。
第九条 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为第七条所述人员办理签证,免收签证费和急件费。
第十条 持 R 字签证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持 R 字签证的外国人,可在线提交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体检证明、R 字签证签注页、护照信息页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全程在线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延期、换发和补发,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时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为来华外国人才提供签证、居留便利。
第十二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推动管理创新,为外国人才来华提供更多便利,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短期)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一、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证明的人员范围:
(一)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指因下列事由入境,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
1.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
2.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
3.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
4.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
(二)以下情形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
1.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
2.对在境内中标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
3.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完成短期工作的;
4.参加体育赛事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助理等相关人员。但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持注册卡入境参赛等情况除外);
5.入境从事无报酬工作或由境外机构提供报酬的义工和志愿者等;
具有1、2、3、4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M字签证;具有5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F字签证。
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1、2、3、5项所列人员每次入境停留时间超过90日的,均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有关事项
(一)办理对象
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或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 〕176号)文件规定的,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随行人员均需填写申请表。
(二)审批条件
1、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
2、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
3、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
4、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
5、邀请的外国专家条件参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外专发〔2015〕173 号)第七条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
详细申请材料请点击此链接
(一)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指因下列事由入境,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
1.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
2.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
3.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
4.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
(二)以下情形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
1.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
2.对在境内中标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
3.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完成短期工作的;
4.参加体育赛事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助理等相关人员。但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持注册卡入境参赛等情况除外);
5.入境从事无报酬工作或由境外机构提供报酬的义工和志愿者等;
具有1、2、3、4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M字签证;具有5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F字签证。
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1、2、3、5项所列人员每次入境停留时间超过90日的,均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有关事项
(一)办理对象
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或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 〕176号)文件规定的,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随行人员均需填写申请表。
(二)审批条件
1、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
2、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
3、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
4、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
5、邀请的外国专家条件参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外专发〔2015〕173 号)第七条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
详细申请材料请点击此链接
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明服务指南
1.《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登录北京市外国专家局信息系统下载,盖单位公章)一份,申请人2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白色背景
2. 体检证明原件(由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3. 通行证、台胞证或旅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 中文简历(登录北京市外国专家局信息系统下载)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境外单位派遣,需出具派遣证明和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协议,外文资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6.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意事项:内资公司不需提供批准证书)
7. 《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携带此材料,其他单位无需提供)
8.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携带此材料,其他单位无需提供)
9. 市工商管理局年度报告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携带此材料,其他单位无需提供)
10.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 聘用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单位,需带《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董事会2/3以上成员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章程中规定负责人签字后的任命书,决议、任命书需加盖公章
12. 经办人员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名片。(如委托中介机构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体检证明原件(由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3. 通行证、台胞证或旅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 中文简历(登录北京市外国专家局信息系统下载)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境外单位派遣,需出具派遣证明和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协议,外文资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6.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意事项:内资公司不需提供批准证书)
7. 《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携带此材料,其他单位无需提供)
8.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携带此材料,其他单位无需提供)
9. 市工商管理局年度报告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携带此材料,其他单位无需提供)
10.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 聘用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单位,需带《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董事会2/3以上成员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章程中规定负责人签字后的任命书,决议、任命书需加盖公章
12. 经办人员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名片。(如委托中介机构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版权所有©pbb63365挎包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110102000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