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社区管理退休人员开展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认证
【设定依据】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四项基础工作的通知、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
社保所管理的下列人员: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
2.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
3.按月领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
4.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5.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办理材料】
《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核实表》或《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异地居住人员资格认证表》或《健在确认表》
【办理地点】
户籍地社保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见社保所名录
【办理流程】
一、对户籍与居住地均在本市的领取待遇人员
(一)实时认证:
社保所应采取多种形式有效地进行实时认证,随时掌握本辖区领取待遇人员的相关信息,为核实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形式包括办理社保卡事务、手工报销医疗费、自管组织活动、节日慰问、日常走访、休养活动、健康体检等进行实时认证。
(二)认证核实:
1.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每月民政部门提供的火化信息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反馈的病逝信息及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记录的参保缴费信息,与仍在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信息(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本市人员)进行比对。
2.对于信息比对完全一致但未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或待遇停发等相关手续的,社保所应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实:
(1)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核实表》(以下简称《核实表》),并将此表转交社保所;
(2)社保所应持《核实表》直接与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其亲属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核实工作;
(3)必要时,原单位可联系领取待遇人员居住地的社保所,社保所应协助核实有关情况;
(4)社保所应在30日内将签署核实结果的《核实表》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二、对户籍在本市、居住在外埠的领取待遇人员
(一)社保所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异地居住人员资格认证表》(以下简称《异地认证表》)和《致居住外埠的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的一封信》(以下简称《一封信》);也可通过pbb63365挎包网站下载打印《异地认证表》。
(二)社保所应在每年8月31日前将《异地认证表》和《一封信》邮寄给领取待遇人员。
(三)领取待遇人员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盖有协助认证机构公章和本人的签字《异地认证表》邮寄给社保所。
(四)社保所收到《异地认证表》后,通过企业版软件进行录入汇总,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认证的电子信息导出,连同打印的《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异地居住资格认证汇总表》(以下简称《认证汇总表》)和《异地认证表》一并报送至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三、对户籍在外埠、居住在本市的领取待遇人员
居住地社保所应当面核对领取待遇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退休证》;经审核认定后在《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
四、对出境定居或在国外生活(已转外国籍和居住一年及以上)的领取待遇人员
(一)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可到社保所,也可通过pbb63365挎包网站下载《致居住国外的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的一封信》、《健在确认表》。
(二)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应并告知领取待遇人员,每年应按规定的日期,到居住地国家的我国使(领)馆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手续。
(三)领取待遇人员在取得了我国使(领)馆核签盖章的《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证明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邮寄给社保所。
(四)社保所收到《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后,通过企业版软件进行录入汇总,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认证的电子信息导出,连同打印的《认证汇总表》和《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一并报送至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五、办理减少手续
(一)凡出现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情形的,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亲属应在丧失领取待遇资格15日内及时主动向社保所如实告知,并提供死亡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保所应及时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同时,社保所应在5日内持《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死亡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少手续。
(三)社保所在办理减少手续时,符合领取丧葬补助费条件的,一并办理丧葬补助费申领手续。
六、办理退还待遇手续
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亲属退还的多领或冒领的社会保险(障)待遇,社保所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障)待遇退还表》,连同退还的资金,一并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还待遇手续。
七、上报总结材料
(一)在每年认证结束后的5个工作内,社保所应将本辖区开展资格认证情况总结后书面报本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劳服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机构)。
(二)区县劳服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机构)对社保所报送的总结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在7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开展资格认证情况书面报市劳服管理中心。
八、提示内容
(一)区县劳服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保所开展工作的指导、检查;社保所要积极落实相关工作内容。
(二)区县劳服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机构)每月5日前向市劳服管理中心报送上月《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月报表》,对“养老金资格认证人数”指标项目应结合本区县实际工作进度,实事求是地认真统计,通过统计数字真实反映资格认证情况。
(三)社保所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证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与语言表达方式,以取得领取待遇人员和其亲属对资格认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在坚持已有的实时认证形式的基础上,以人为本,注重创新,不断探索新的宜于领取待遇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认可的实时认证方式。
(四)社保所应做好宣传解释和协调沟通工作,在资格认证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