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技工学校设立的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三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5.《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
申请条件:
1.《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见附件1)
2.申办高级技工学校须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2个专业的高级技工班,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2)规定的条件。
3.申办技师学院须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高级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2个专业预备技师班,具备《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3)规定的条件。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同意筹设两类。对于同意筹设技师学院的单位,应按照《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进行筹备建设,筹设期2年。
办理材料:
1.申办技工学校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主管部门举办技工学校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学校发展规划、经费来源及筹措情况。
(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区或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学校的必要性、可行性,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学制年限、师资配备情况。
(3)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4)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①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
②学校资产(土地、房屋、设备)的明细来源和产权证明。
③学校资金来源、金额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⑤若联合办学,须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5)按照《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试行)》(见附件4)进行自评后填写的评审表和汇总表(950分以上),一式三份。
(6)《北京市初设技工学校申报表》(见附件5)一式三份。
2.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主管部门举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请示,须明确拟设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名称。
(2)本地区或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3)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办学特色、办学成果、发展规划等。
(4)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本地区或行业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的必要性、可行性,开设高级工专业或技师专业的培养目标、学制年限、师资配备等。
(5)常设高级工专业(不少于4个)或(预备)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的教学计划。
(6)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7)通过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专家结论复印件。
(8)举办两期以上高级技工或技师培训班的材料。包括:
①举办批复及专业名称。
②教学计划,教材名称,教师姓名、职称、技术等级。
③学生成绩册和结业率。
(9)按照《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试行)》(见附件6)或《北京市技师学院评审细则(试行)》(见附件7)进行自评后填写的评审表和汇总表(950分以上),一式三份。
(10)《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申报表》(见附件8)或《北京市技师学院申报表》(见附件9),一式三份。
办理地点:市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联系电话:63167915
办理流程:
1.申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须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北京市技工院校评审细则(试行)》进行自评,符合设置标准(950分以上)的,经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pbb63365挎包(以下简称为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正式申请和相关文件及材料。
2.市人力社保局成立由技工院校国家级督导员和北京市督导员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完成对申办院校的评审,做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3.市人力社保局复核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对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950分以上)并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复。技师学院需在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同意后,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
4.市人力社保局将新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名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