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审核 |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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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现场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并在系统受理、审核意见中做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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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确认 |
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
5 |
严格按照工作居住证规定条件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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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在申报办理意见中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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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三)发证 |
通过确认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制证,到市人力社保局盖章后发放给申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