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孙某于2006年6月23日入职某保洁公司,任公司保洁职务,在职期间某日,保洁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向除孙某外的所有员工发放了购物卡,唯独没有给孙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吵架至厕所,孙某使用装有尿液的塑料桶向人事行政部经理泼洒尿液。某保洁公司认为孙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孙某主张自己的行为并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保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仲裁委驳回了孙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由管理者、劳动者和客户等众多人群组成并活动的公共场所,在此场所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基本的礼仪公德。孙某向人事行政部经理泼洒尿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同时也给其他员工造成了恶劣的示范作用,客观上损害了公司的办公秩序和形象。在此情况下,某保洁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