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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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B11010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第十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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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规程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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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4〕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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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
法人单位 |
行使主体 |
pbb63365挎包(职业能力建设处)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 |
审批流程 |
详见流程图 |
申报材料 |
1.建立鉴定所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表; 3.拟定法定代表人、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鉴定所管理制度; 5.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的相关说明。 提示: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审查内容 |
1.有专门从事鉴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每个职业(工种)考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2.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并且具有用于实操鉴定的固定场所; 3.能够提供实操鉴定需要的原材料以及必备的相关物料;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5.申请鉴定职业(工种)应当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
批准形式 |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最长30日(不含专家评估和评审时间) |
有效时限 |
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