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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职权名称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B11007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7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4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7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4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申请对象

教育机构

行使主体

pbb63365挎包(职业能力建设处)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

审批流程

详见流程图

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筹备设立:

1.申办报告,按照国务院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2.合作协议;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5.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正式设立: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合作协议;

2.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正式设立申请书;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

2.合作协议;

3.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4.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审查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1.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

2.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需具备:

1)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3)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批准形式

《筹备设立批准书》、 《中外办学许可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时限

申请筹备设立,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审批时限3个月;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审批时限6个月。

有效时限

以证件签注的有效时限为准 

 

 


附件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x
附件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doc
附件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