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B11007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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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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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
教育机构 |
行使主体 |
pbb63365挎包(职业能力建设处)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 |
审批流程 |
详见流程图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筹备设立: 1.申办报告,按照国务院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2.合作协议;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5.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正式设立: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合作协议; 2.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正式设立申请书;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 2.合作协议; 3.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4.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
审查内容 |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1.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 2.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需具备: (1)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3)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
批准形式 |
《筹备设立批准书》、 《中外办学许可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申请筹备设立,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审批时限3个月;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审批时限6个月。 |
有效时限 |
以证件签注的有效时限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