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B11018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许可证》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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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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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行使主体 |
pbb63365挎包(人力资源市场处)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批流程 |
详见流程图 |
申报材料 |
建议直接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www.vgmit.com/app/rlzyfw)打印《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等表格;也可以登陆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www.vgmit.com)查询下载表样并填报。 1、逐项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必填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其隶属法人单位情况; 2、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3、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服务宗旨、筹建过程等内容);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并预先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以下信息之一作为从业资格证明,以备行政审查部门进行查询: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4)已取得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 (5)已取得的职业信息分析人员职业资格; (6)已取得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7)《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合格通知书》。 (8)申请机构从业人员在津冀地区取得的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证明。 持有1-5项和8项资格证书或资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应先行到市人力社保局进行核验(咨询电话:64400778 64400698),核验结果录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持有6项和7项资格证书或资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 5、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企业应提供有明确出资情况的公司章程; 6、应公开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文稿;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8、企业法人出具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非法人单位的相关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及其隶属法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的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9、其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当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证明。 10、行政许可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11、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提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审查内容 |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2)有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从事职业介绍的业务人员; (4)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五条,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查书面申请材料和实地核查。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
批准形式 |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30日 |
有效时限 |
自许可决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可以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 |
备注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每年应按时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