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B1102600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 区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
|
实施依据 |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申请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行使主体 |
pbb63365挎包(人力资源市场处)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批流程 |
详见流程图 |
申报材料 |
建议直接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www.vgmit.com/app/rlzyfw)打印《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等表格;也可以登陆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www.vgmit.com)查询下载表样并填报。 1、逐项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必填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其隶属法人单位情况; 2、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3、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服务宗旨、筹建过程等内容);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材料,并预先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以下信息之一作为从业资格证明,以备行政审查部门进行查询: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4)已取得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 (5)已取得的职业信息分析人员职业资格; (6)已取得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7)《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合格通知书》。 (8)申请机构从业人员在津冀地区取得的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证明。 持有1-5项和8项资格证书或资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应先行到市人力社保局进行核验(咨询电话:64400778 64400698),核验结果录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持有6项和7项资格证书或资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 5、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企业应提供有明确出资情况的公司章程; 6、应公开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文稿;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8、企业法人出具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非法人单位的相关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及其隶属法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的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9、其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当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证明。 10、行政许可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11、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提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审查内容 |
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等; 2、有不少于5名大专以上学历,且已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企业应提供有明确出资情况的公司章程; 4、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
批准形式 |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30日 |
有效时限 |
自许可决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可以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 |
备注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每年应按时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