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B1102500 |
设定依据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第二款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9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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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6号)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其他程序参照《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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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5〕185号) |
申请对象 |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
行使主体 |
pbb63365挎包(人力资源市场处)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pbb63365挎包(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1073室)(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
审批流程 |
详见流程图 |
申报材料 |
建议直接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www.vgmit.com/app/rlzyfw)打印《北京市中外合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申请书》、《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等表格;也可以登陆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www.vgmit.com)查询下载表样并填报。 1、逐项填写的《北京市中外合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申请书》; 2、开办中外合资职业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 3、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 4、中外合资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中外双方各自国家及地区颁发的法人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6、外方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及经公证的无违法记录证明(原件及中文译本),中方的《人力资源许可证》(副本); 7、主要经营者简历和身份证明,专职工作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并预先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以下信息之一作为从业资格证明,以备行政审查部门进行查询: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4)已取得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 (5)已取得的职业信息分析人员职业资格; (6)已取得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7)《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合格通知书》。 (8)申请机构从业人员在津冀地区取得的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证明。 持有1-5项和8项资格证书或资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应先行到市人力社保局进行核验(咨询电话:64400778 64400698),核验结果录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持有6项和7项资格证书或资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 8、《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9、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10、办公设备、设施清单; 1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12、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代理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中外合资职业介绍机构委托代理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代理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中外合资职业介绍机构委托代理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审查内容 |
设立中外合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外方投资者应当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且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2、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持有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法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1年以上,且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3、有不少于5名大专以上学历,且已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施; 5、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一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
批准形式 |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日 |
有效时限 |
自许可决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可以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 |
备注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每年应按时年审 |